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