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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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