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