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