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