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