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