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