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