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