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辞任或者被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