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辞任或者被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