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