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