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