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