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