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