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