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