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