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条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