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