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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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