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