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