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