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