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