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