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