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