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