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