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