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