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