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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三十八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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