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