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