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