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