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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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