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