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