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