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