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