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