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三、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