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