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