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